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案 管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议案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仁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议案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向董事会提请审议决策 的事项内容。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议人主体,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具体议案及其 附件材料。提议人主体包括: (一)董事长;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 (四)审计委员会;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议案主要内容与要件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具体以《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董事会议案一般由两部分组成:议案正文和附件。其中,议案正文 为必备项。议案附件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