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三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