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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00075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 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1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