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00075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 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