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600961) - 株冶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含津贴) 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引。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副主任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