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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003020)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