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00302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立 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 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