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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泉(60330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且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