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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泉(60330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附 则 17 | | --- | --- | | 第七章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 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 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