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600192) - 长城电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使公司在规范中发展,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合法化,进一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决策 权。董事会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范围的,应当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