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