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市维海德技术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