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 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 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数位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 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 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下列方式进行提名: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