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