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 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8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7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