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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