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300699) - 定期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海光威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 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 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