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300699) -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 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 报废资产; (七) 核销资产。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 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