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3015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