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30139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要求披露的前述第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 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方面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以及其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1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