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30139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 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第一章 总 则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