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002871) -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