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600935)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8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其他披露义务人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 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