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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催化(603120) - 肯特催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1/14 所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