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688676)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