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30122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存在上述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 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1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