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30022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