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00224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时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