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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披露前,知悉该等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四)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