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00224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行 为和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