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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00261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1 | |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一条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 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