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 -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 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 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 1 / 8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 / 8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一定 组织能力,包括协调、沟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等,并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 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 度,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