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002652)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内部问责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建设敬业、务实、高 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 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