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30105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 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