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30105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独立董事的聘任应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司章程》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 合任职条件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