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30075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