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30075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同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