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30103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 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但《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