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301035) -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 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时,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 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 的选举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 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 区别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