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00006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第一条 为维护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 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除股东年会以外的均 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按召开年度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