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辉果蔬(603336) -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企 业、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