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300269)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