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30060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 辞职、解任、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 自动离职。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