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山东隆华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