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 - 新钢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