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001219)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持久、科学且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 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不时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