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001219)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不时修订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 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