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集团(600824) - 益民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