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集团(600824) - 益民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