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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600152) -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 律师声明事项 | | --- | | I X | |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 |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 | 三、结论意见 | 1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 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 委托,担任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维科技术 ...